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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员工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日期:2013-10-08 浏览量: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员工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学校教职员工管理,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现对学校教职员工请销假暂作如下规定:

一、病假规定

(一)工资待遇

1.累计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2.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3.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二)津贴补贴待遇

病假一天扣一天工作性津贴补贴、特岗津贴、执勤岗位津贴;一月内病假累计超过22天(含22天)扣发一个月工作性津贴补贴、特岗津贴、执勤岗位津贴,次月执行。

二、事假规定

(一)工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

(二)津贴补贴待遇

事假3天以内按天扣发工作性津贴补贴、特岗津贴、执勤岗位津贴,4天扣发次月工作性津贴补贴、特岗津贴、执勤岗位津贴的30%,5天扣发次月工作性津贴补贴、特岗津贴的、执勤岗位津贴40%,依此类推,11天以上扣发次月全月工作性津贴补贴、特岗津贴、执勤岗位津贴。

(三)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婚假、生育假、丧假、探亲假规定

(一)婚假、生育假:按《新警高专校发[2007]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丧假:教职员工及其配偶的直系血亲去世可准请丧假三天。

(三)探亲假:已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教职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未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

教职员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凡上班时间探亲者,一律按事假对待。

(四)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等国家法律规定的假期,休假期间不扣发工作性津贴补贴、特岗津贴、执勤岗位津贴。

四、旷工规定

无故不上班或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视为旷工。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一天扣一个月工作性津贴补贴、特岗津贴、执勤岗位津贴,次月执行。

五、其它规定

(一)学校集体活动迟到、早退一次,扣工作性津贴补贴20元。

(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出现伤、亡的事故扣发一年工作性津贴补贴、特岗津贴、执勤岗位津贴。

(三)在岗期间,受到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工作性津贴补贴、特岗津贴、执勤岗位津贴。

(四)在岗期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处分,扣发三个月工作性津贴补贴、特岗津贴、执勤岗位津贴。

(五)在岗期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或受到治安处罚,扣发半年工作性津贴补贴、特岗津贴、执勤岗位津贴。

(六)在岗期间,考核定为“不称职”,或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或受行政记大过(含记大过)以上处分,扣发一年工作性津贴补贴、特岗津贴、执勤岗位津贴。

(七)在社会上有各种违法乱纪,并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扣发一年工作性津贴补贴、特岗津贴、执勤岗位津贴。

(八)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不参加当年考核。

六、请假管理

(一)教职员工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医院医生证明,向部门领导请假。遇急病需住院和休病假者,应在24小时内报部门领导批准,并凭医生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二)教职员工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各部门领导批准,离开乌市的,部门领导应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副处以上领导干部请病、事假须由主管校领导批准,正处级领导干部应同时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三)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会议,请假需由主管校领导或主持会议的学校领导批准。会议考勤由会议具体组织部门统计,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劳资科。

(四)每月1--5日,各部门将上月考勤报组织人事处劳资科。病、事假需附病事假条,无病、事假条者,视为旷工。

未能准时上报考勤的部门,扣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性津贴补贴100元。

七、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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