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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警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7-09-05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校内申诉行为,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调解、排除有关学生处理事务纠纷,维护学校稳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受理学生的申诉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 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申诉;

2.对学生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的申诉;

3.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处理的决定的申诉;

4.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的申诉。

第六条 申诉受理由与申诉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有关部门递交申请书,并附学校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大队、中队、区队、专业(专业方向)学号、姓名、性别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本人签字及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答复: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及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和咨询,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每两年调整一次,期满可以续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申诉的受理、登记、调查核实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处理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本人签字。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退场;

6.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支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听证记录及相关材料于事后存入学校档案室。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之日起施行。原《新疆警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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