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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警察学院
举行”12·4”国家宪法日学习日现场活动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参加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现场活动的通知》要求,12月2日清晨,新疆警察学院在长沙路校区一号教学楼前举行“12·4”国家宪法日学习日现场活动。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李娟、副院长(厅长级)孙贵芬,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张斌、地里木拉提·斯依提及学院全体师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庄严肃穆的升旗仪式后,李娟院长带领全院师生对《宪法》的部分章节进行了领读。她说,《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希望全院师生承担起弘扬宪法的责任,以诵读宪法活动为起点,通过多种形式学习宪法,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在校园内营造尊重、维护宪法的氛围。
政治部宣传教育处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