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忠诚 服务人民

执法公正 纪律严明

青春警院

新疆警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来源: 日期:2017-09-05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优良的学风、校风,培养“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公安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安部政治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院与学生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学院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二)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三)教育为主,处分为辅;

(四)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学生的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的;

(二)已受处分且在考察期内再次违纪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

(四)隐瞒、歪曲、编造违纪事实的;

(五)群体事件为首的;

(六)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七)同时违反两种以上院规院纪的;

(八)解除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的。

第八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九条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负责赔偿和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自觉接受处分且认识深刻,有突出表现或立功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9-18课时(含早操1课时、晚自习2课时,下同)的;

(二)在校期间,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影响正常教学、训练、生活秩序,情节较轻的;

(三)未经准假、擅自离校的;

(四)在校期间饮酒(含酒精的饮品)的;

(五)翻越围墙、围栏出入校园,翻爬门窗、楼层阳台出入教室、宿舍的(造成伤亡后果自负);

(六)在宿舍或教室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电烧水壶、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私拉电线、接线板等违规用电的;

(七)宿舍内使用大功率音响器材,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

(八)军训、警体、枪械课程期间,违反武器、警械、训练用品操作规程的(造成伤亡后果自负);

(九)隐匿、毁弃他人信件、邮件或未经本人同意公开他人私人信件,情节严重的;

(十)故意损坏公物的;

(十一)出入校园时不接受检查登记、不听劝阻,有闯岗行为的;

(十二)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的;

(十三)校园内饲养宠物的;

(十四)违反国家电讯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或学院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

(十五)男女同学在校内有搂抱、亲吻等不雅行为的;

(十六)携带或私存匕首、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

(十七)在学院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内吸烟的;

(十八)违反学院规定,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但是,经学院批准的、有组织的勤工助学、创新创业活动除外。

(十九)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墙壁、门窗、公用物品上踢踹、乱涂乱画或者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9-36课时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情节较轻的;

(三)诬告、陷害、侮辱、威胁、恐吓他人的,以诽谤、污辱等非法手段捏造事实,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

(四)在违纪事件调查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证据,破坏事件调查的;

(五)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吸烟、点明火的;

(六)在大型集会、重大活动中,不顾影响发生矛盾冲突,扰乱集会或活动秩序的;

第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37-54课时的;

(二)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在校内组织播放、观看淫秽音像制品、书刊杂志的;

(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或有害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校期间发生打架致人受伤的,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

(六)编造理由,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以其他非正常手段获取出国(境)的学校证明的;未办理离校出国(境)请假手续或未按时入境返校销假的;

(七)违反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的;

(八)宿舍内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

(九)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的。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55-81课时的;

(二)组织、带头闹事、罢课、罢餐,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学院规定,不服从管理,影响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

(四)引起、组织、参与打群架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六)酗酒滋事造成公共财物损坏或致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的;

(七)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在宿舍留宿异性的;

(八)未经准假,擅自离校、夜不归宿的;

(九)在校期间发生性行为的,并由此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学院制发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转借警服、证件或警用物品,并由此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其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破坏民族团结,涉嫌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类出版物、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收听、收看、下载、发布、复制、传播、存储暴力恐怖音视频、非法宗教及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电子书籍的;

(五)吸食毒品及违反医嘱食用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七)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八)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诈骗活动的;

(九)参与极端宗教组织、邪教组织的;

(十)以任何形式从事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的;;

(十一)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十三)有盗窃公私财物行为的,骗取、侵占公私财物行为且屡教不改的;

(十四)漫骂、威胁、侮辱、殴打教师及学院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

(十五)在校期间,三次违反纪律受到处分的;

(十六)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十七)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及其他违法活动的;

(十八)酗酒滋事,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坏或致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情节恶劣的;

(十九)一学期累计旷课82课时以上的;

(二十)宿舍内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十一)在打群架或聚众闹事恶性事件中的挑唆者、煽动者、带头者、为首的;

(二十二)发生打架致人重伤,情节恶劣的;

(二十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十六条处分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大队上报材

料,学生处研究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大队上报材料,学生处研究审核后报学院,经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处分程序

(一)由违纪学生本人就事件经过写书面材料及检查(如学生本人未能提交书面材料的,以大队调查的事实为依据);

(二)收集主要旁证材料;

(三)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大队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生大队3个工作日内上报处分材料及报告;

(五)学生处在5个工作日内将学生处分意见上报分管院领导;

(六)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学院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十八条处理、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事实和证据,处分种类、依据、期限,申诉途径和期限。处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10日以内。

第十九条受处理、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参见《新疆警察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受到处分,在处分期限到期后,确能改正错误、积极表现,经本人书面申请,区队委组织召开全体学生会议,2/3以上学生表决通过,中队上报,大队研究,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解除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时处分未解除的,推迟核发毕业证。待处分考察期限到期后,由本人书面申请,学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其现实表现情况,由学生原所在大队研究上报,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解除处分决定。在处分解除文件下达后核发学生毕业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新疆警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热点新闻

学院领导讲授2025年春季学期“开学第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