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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4-03-24 浏览量:

关于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8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国家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发〔2007〕37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精神,按照坚持标准、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实际,现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汉)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语种和级别

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个专业类别,每个类别分A、B、C三个级别;其他语种不分专业类别,只分A、B、C三个级别。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增设汉语考试,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外语和汉语考试。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按规定类别、级别任选一种语言应试。

二、级别划分与标准

(一)职称外(汉)语考试的级别划分和适用人员如下表:

级别

A

B

C

1.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者。

3.其他系列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1.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报考国际商务师者。

3.其他系列中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高教、科研、卫生、工程以外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外(汉)语考试成绩均应达到以下标准。

1.高等学校教师、党(干)校教师(大专及以上体制)、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高职院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卫生、国际商务师等系列(专业),按照“标准一”执行。

标准一:

级别 A级 B级 C级

语种

英语 综合 55 50 45

理工 50 50 40

卫生 55 50 40

日语 55 45 50

俄语 60 60 60

德语 55 55 60

法语 50 55 50

汉语 60 60 60

2.出版、党(干)校教师(中专体制及县级党校)、干部院校、实验技术、工程、文博(除考古专业)、图书资料、公证、律师、新闻、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农业推广研究员、司法鉴定、计划生育宣传等系列(专业),按照“标准二”执行。

标准二:

级别 A级B级 C级

语种

英语 综合 45 40 40

理工 45 40 35

日语 45 40 40

俄语 50 50 50

德语 50 45 50

法语 45 45 45

汉语 60 60 60

3.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系列(专业)的,按照“标准三”执行。

标准三:

级别 A级B级C级

语种

英语 综合 40 35 35

理工 40 35 30

日语 40 35 35

俄语 45 45 45

德语 45 40 45

法语 40 40 40

汉语 60 60 60

三、免试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予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3.在县(市)及以下基层单位(含自治区、地州属企事业单位驻县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4.在地州及以下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专业技术工作的;

5.援疆专业技术人员;

6.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初级职称者;

7.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会计、统计、经济、审计、体育教练员、播音、群众文化、艺术、档案、文学创作、玉石雕刻和鉴赏、民族服装设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8.任现职以来具有国家认定的相1应留学或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以留学证明书或签证为准);

9.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汉)语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10.任现职以来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三)出版外文专著、译著的,民考民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三)出版汉文专著、译著的;

11.取得非本民族语言文字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

12.能力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人员: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

——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

——地、州(市)级拔尖人才;

13.近五年每年有半年以上(含半年)在野外从事农(牧)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14.参加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的(中、长期)学员,在特培期间或特培期满后,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四、审批程序

1.凡涉及免考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填写“自治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外(汉)语免试审批表”(见附件)。

2.符合免试条件1-6条的由所在单位审查,报各地州、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审批;符合免试条件7-14条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经所在单位审查,由各地州、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审批。

五、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一)达到国家每年公布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标准者,在评审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从考试当年算起);

(二)达到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合格标准者,在评审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外(汉)语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从考试当年算起)。

六、有关要求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并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是否参加外(汉)语考试,由各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行决定。

(二)对未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或未达到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合格标准者,不得参加当年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三)中央和外省驻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自动废止,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自治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外(汉)语免试审批表(下载)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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